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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

「艱困事業薪資」及「營運資金補貼」辦法

發表人

經濟部

發表時間

2020-10-30

文章內容

一、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,「艱困事業薪資」及「營運資金補貼」,
    申請懶人包下載http://https://assist.nat.gov.tw/wSite/lp?ctNode=194&CtUnit=154&BaseDSD=7&mp=2&xslPage=covidlp
二、一律採線上申請,如業者對於準備文件有疑慮或線上請有困難,可洽以下專案辦公室或臨櫃洽詢。
【北部】經濟部工業局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 電話:0800-000-257 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-3號
【中部】-中衛發展中心(中區辦公室) 電話:04-2358-7591 地址:台中市台灣大道四段925號20樓之2
【南部】-中衛發展中心(南區辦公室) 電話:07-715-1900 地址: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248-40號2樓

三、申請須知重點:
         期程:依須知申請 109 年 7月至 9 月補貼案,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 至經費用罄為止,或
         最遲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止。 經濟部得視疫情發展、產業受影響情形及預算支用情形,   於 109 年
        10 月 31 日前公告後續補貼期程。
★申請資格: 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,並符合下列條件
 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:
 製造業: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(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)。
 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:係對製造業實際提供相關技術服 務之行業,其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
     、資訊服務、智慧財產 技術服務、設計服務、管理顧問服務、研究發展服務、檢驗 及認驗證服務
      、永續發展服務、資料經濟服務、系統整合服 務、資訊安全服務或人工智慧技術服務等類別。
 艱困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、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 事業,
     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,且符合下列艱困要 件之一:
 於 109 年 7 月至 8 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(401、 403)之合計營業額應較 108 年
     或 107 年同期之合計營業額減 少達 50%。
 於 109 年 7 月至 9 月期間任 1 個月營業額較 108 年或 107 年同 月營業額減少達 50%。
 申請事業如屬興櫃、上櫃或上市公司,109 年上半年或第 3 季每股 盈餘(Earnings Per Share;EPS)
      應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。
  ★補貼內容及範圍: 薪資補貼:
 補貼月份:最多補貼 109 年 7 月至 9 月 3 個月份,說明如下:
 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 年 7 月者,補貼月份為 109 年 7 月至 9 月。
 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 年 8 月者,補貼月份為 109 年 8 月至 9 月。
 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 年 9 月者,補貼月份為 109 年 9 月。
  ★事業應遵行事項  補貼期間:
 不可實施減班休息(無薪假)、裁員(資遣)或對員工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  行為。
 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。
 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。
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