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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

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

發表人

環保署

發表時間

2021-01-06

文章內容

主旨:「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、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」業經本署於109年12月29日以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公告修正,名稱並修正為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」,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,檢送公告影本、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,請查照轉知。
說明:
一、為響應節能減碳,旨揭公告修正相關資料詳細內容,請於公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
(網址: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),或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網址:https://oaout.epa.gov.tw/law/)下載參閱。
二、本次因應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」修正,業別64.(2)貯油場自110年1月1日納入同業別(5)貯存設施管理, 定義納入地上、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後續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,本次重點分別如下:
  (一)配合現行地下水污染管制標准,地下水監測之監測項目增加荼、甲基第三丁基醚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,刪除柴油總
        碳氫化合物。另為一致化管理,地下儲槽系統監測紀錄保存期限修正為3年,並刪除不為申報規定。
   (二)完備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設置、設置申請程序、備足預防疏漏器材及巡查等規定。
  (三)依規模大小區別管理強度,分級訂定監測方式,並針對容積達1,000公秉以上之地上儲槽,增設高液位警報及儲槽自動面計;針對貯存容器,因其運作型態單純,免除監測、申報及通報等義務,具一定規模者仍應提送設置計畫,以掌握設置情形。
(四)全面管制並分年分階監測申報,依槽體容量及指定物質種類,分別給予不同緩沖期及改善期間,以因應監測、記錄及申報  之規定。
三、另「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、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」於109年12月29日同步公告修正,名稱並修正為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」,整合管理公告指定物質,修正為汽油、柴油、燃料油及航空燃油等25項油品與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項目等9項有機物,共34項,自110年1月1日生效。